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本学会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弘扬奉献、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强化学术诚信和学术自律意识,规范学术行为,促进学术繁荣,根据《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和本学会章程,制订学术自律规范。
第二条 学会学术自律规范是指本学会会员在科研、教学和学术交流等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
第三条 学会有权对会员遵守执行学会学术自律规范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基本学术规范
第四条 学会会员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学术道德以及下述基本学术规范:
(一)学术活动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循学术界和出版界关于引证的公认准则。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原始出处;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
(二)合作作品应按照当事人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依次署名,或由作者共同约定署名。任何合作作品在发表前须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均应对作品承担相应责任,第一作者承担主要责任。
(三)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或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要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正确行使学术评价权力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重大科研成果必须经过学术界科学论证或权威部门鉴定后,方可向新闻媒体公布。
(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或学会有关的保密规定。
第五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背学术道德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四)伪造注释;
(五)未参加研究,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七)由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学术论文;
(八)伪造学术经历、学术成果、及其他虚假证明材料;
(九)重复发表研究成果;
(十)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章 评判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学会常务理事会是学术开展学术自律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负责学术自律工作的宏观管理、重大事项决策和监督指导。
第七条 学会学术工作委员会是学会开展学术自律工作的执行机构,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学会学术规范行为,推进学会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接受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组织进行独立调查和评判;负责向学会常务理事会报告明确的调查和认定结果。
第四章 调查和认定
第八条 学会学术工作委员会接受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实名举报、有事实根据的匿名举报和媒体举报,并根据工作需要,逐步建立定期抽查机制。接受举报的机构为举报人保密。
第九条 接到举报后,学术工作委员会成立专门的工作组,工作组组长一般由学术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担任。工作组根据相关事实或材料进行查询,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启动正式调查程序。
第十条 调查时应分别听取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陈述,认真审查有关举报材料,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事实认定,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第十一条 工作组将书面调查报告送达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在寄出书面调查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应针对报告内容以书面形式向工作组提交反馈意见,未反馈意见的视为认同。
第十二条 工作组对上述调查报告和反馈意见进行审议后,提出事实认定建议,提交学会学术工作委员会审议。
第十三条 学会学术工作委员会在接到工作组提交的事实认定建议后,于7个工作日内召开学会学术委员会会议,对事实认定建议进行审议,形成事实认定意见和处罚决定,并将决定向常务理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 参与调查的人员应与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不存在任何实际利益关系。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第十五条 工作组在组织调查和事实认定过程中,要查清事实,掌握证据,规范程序,正确把握政策界限。对举报人和证人要提供必要的保护,对被举报人要维护其人格尊严和正当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参与调查的所有人员在受理举报和调查过程中,不得泄露有关调查和认定情况。
第十七条 学术工作委员会可根据学会活动(包括论文征集、科技奖项评选或推荐等)的需要,委托科技信息(情报)机构进行科技查新或查重,并根据查新或查重结果,组织专家进行专业认定,确定认定结果。其中,论文内容重复率超过30%,不能参加学会组织的论文评选活动。
第五章 处罚和复议
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学术不端行为给予以下处罚:
(一)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对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会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赔礼道歉、撤销奖励、解除合作关系、取消会籍等处理。
(二)触犯国家法律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学术不端行为发生后,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处罚:
(一)积极配合调查、认识态度好的;
(二)积极减轻学术不端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的;
(三)其他应从轻处罚的情形。
第二十条 学术不端行为发生后,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不配合调查工作,伪造、销毁证据的;
(二)同时涉及多种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其他应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处分决定书应送达被举报人,若被举报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可按有关规定及程序向学会申请复议。复议结果由学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复议决定是学会的最终决定。
第二十二条 按有关规定在处分决定书中应明确处分期限。处分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三条 对经查证核实,没有学术不端行为、受到不正当指控的人员,要采取措施加以澄清、正名。对举报人捏造事实、故意陷害他人的,进行严肃处理,以维护学会和被举报人合法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经江苏省电机工程学会第九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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