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江苏省电力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鼓励电力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创造性和积极性,促进电力科学技术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6号)、《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中电科奖〔201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江苏电机工程创新发展的实际需要,开展江苏省电机工程学会科学技术奖励。
第二条 江苏省电机工程学会科学技术奖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原则。
第三条 江苏省电机工程学会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科学的评审制度。
第四条 江苏省电机工程学会科学技术奖每年奖励一次。
第五条 江苏省电机工程学会科学技术奖是江苏省电机工程学会对有关单位或个人在促进电力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表彰。获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六条 江苏省电机工程学会科学技术奖的承办机构为江苏省电机工程学会。
第七条 江苏省电机工程学会设立江苏省电机工程学会奖励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工作委员会”),负责江苏省电机工程学会科学技术奖的宏观管理和重大事项决策。
奖励工作委员会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江苏省电机工程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江苏省电机工程学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是江苏省电机工程学会科学技术奖的最高评审机构。
第九条 奖励工作委员会下设江苏省电机工程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设在江苏省电机工程学会,负责江苏省电机工程学会科学技术奖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奖励设置与授奖条件
第十条 江苏省电机工程学会科学技术奖目前设置科学技术进步奖,未来根据情况,可增设技术发明奖。
第十一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包括技术开发项目、新技术集成项目、先进技术推广应用项目、社会公益项目、重大工程项目。
第十二条 江苏省电机工程学会科学技术奖设立三个奖励等级,即: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对做出特别重大技术发明,对完成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科学技术工程、项目等,可以授予特等奖。江苏省电机工程学会科学技术奖可结合实际按等级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第十三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奖励项目总数原则上不超过60项,每年的特等奖项目不超过2项。
第十四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以下在技术开发、新技术集成、先进技术推广应用、社会公益、重大工程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一)技术开发项目:在电力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中,完成具有重大科技创新和重大市场实用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和设计的。
(二)新技术集成项目:在采用新技术及其系统集成、技术改造中,完成取得重大技术成果和经济效益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型设计以及相应实用化系统集成的。
(三)先进技术推广应用项目: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推广中,积极推进做出重要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
(四)社会公益项目:在电力科学理论研究、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管理、软科学、科学技术普及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以及环境保护、劳动保护、节约能源与资源合理利用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对促进电力科技进步或社会和谐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
其中,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项目的评审范围限于公开出版、发行的中文科普类图书、电子出版物和音像制品等。科普论文、科普报纸和期刊、学历教育教材和实用技术培训教材、科幻类作品和科普翻译作品等不列入江苏省电机工程学会科学技术奖科普项目的奖励范围。
(五)重大工程项目:在完成电力重大基建工程、技术改造工程以及其他重大综合工程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
第十五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科技创新性:项目在科学技术方面有创新,有相当的技术难度,解决了电力工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技术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或产品的先进水平。
(二)取得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项目经过两年以上相应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相应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实现了科技创新的市场价值或社会价值,为电力工业发展作出了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项目具有相应的成熟程度和科技示范、带动、扩散能力,可提高电力工业的整体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系统创新能力,可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对电力工业的发展具有推进作用。
第十六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的授奖等级根据如下标准进行综合评定:
(一)技术开发项目
关键技术有重大创新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或产品的先进或领先水平,经济效益显著,市场竞争力强,对促进电力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作用的,可评为一等奖;
关键技术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或产品的先进水平,经济效益明显,市场竞争力强,对促进电力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作用的,可评为二等奖;
关键技术有一定创新,有一定难度,技术水平和重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或产品的先进水平,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市场竞争力强,对促进电力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有一定作用的,可评为三等奖。
(二)新技术集成项目
采用的新技术和完成的相应系统集成、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其他技术或产品的先进或领先水平,实用化程度高,经济效益显著,有很大的推广应用前景,对促进电力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作用的,可评为一等奖;
采用的新技术和完成的相应系统集成、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或产品的先进水平,实用化程度较高,经济效益较大,有较大的推广应用前景,对促进电力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作用的,可评为二等奖;
采用的新技术和完成的相应系统集成,技术水平和重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或产品的先进水平,满足实用化要求,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有一定的推广应用前景,对促进电力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有一定作用的,可评为三等奖
(三)先进技术推广应用项目
技术水平达到同类技术的先进或领先水平,推广应用过程有较大技术难度,已推广应用面在电力行业占较高比例,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可评为一等奖;
技术水平达到同类技术的先进或领先水平,推广应用过程有一定技术难度,已推广应用面在电力行业占相当的比例,取得较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可评为二等奖;
技术水平达到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推广应用过程有一定技术难度,已推广应用面在电力行业占一定比例,取得一定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可评为三等奖。
(四)社会公益项目
在技术上有很大突破或实质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同类技术的先进或领先水平,实用性强,已经在很大范围内应用,社会、生态和环境效益重大,对促进电力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有重大作用的,可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上有明显突破或创新,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实用性较强,已在较大范围内应用,社会、生态和环境效益明显,对促进电力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有较大作用的,可评为二等奖;
在技术上有一定的创新,技术水平接近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已经部分应用。取得或具有较大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对促进电力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有一定作用的,可评为三等奖。
(五)重大工程项目
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等方面有重大创新,工程复杂、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先进或领先水平,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对解决同类工程项目的热点、难点和关键技术问题有很好的示范作用,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重大意义的,可评为一等奖;
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等方面有较大创新,工程较复杂、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对解决同类工程项目的热点、难点和关键技术问题有较好的示范作用,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较大意义的,可评为二等奖;
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等方面有一定创新,有一定工程复杂程度和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重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对解决同类工程项目的热点、难点和关键技术问题有一定的示范作用,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一定意义的,可评为三等奖。
对于技术创新性特别突出、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特别显著、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特别明显的项目,可评为特等奖。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十七条 奖励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人。奖励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江苏省电机工程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的有关规定,研究、解决江苏省电机工程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筹措江苏省电机工程学会科学技术奖励资金,监督资金的使用;
(三)聘任评审委员会成员及其专业评审组组长;
(四)审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五)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争议事项和拟授奖项目公示后提出的异议及其调处意见做出最终裁决;
(六)对江苏省电机工程学会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实行聘任制,由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任。评审委员会成员由会员单位推荐,由奖励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确定主任委员。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可以由奖励工作委员会成员兼任。
评审委员会成员15人左右,设主任委员1人。
评审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遇有特殊情况,经原推荐单位或本人申请,可以报奖励工作委员会批准酌情调整。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的职责:
(一)承担江苏省电机工程学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二)向奖励工作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三)对江苏省电机工程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四)为完善江苏省电机工程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评审委员会可以下设电气、水电、火电、核电及可再生能源发电评审组。各专业评审组承担相关江苏省电机工程学会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的初评工作,并将初评结果报评审委员会。
各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成员若干人。各专业评审组组长、副组长原则上连续任职不超过2年。专业评审组成员由奖励办公室从电力科技专家库中抽选,报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
第四章 推荐
第二十一条 江苏省电机工程学会科学技术奖的候选项目由下列推荐单位推荐:
(一) 江苏省电机工程学会单位会员
(二)直接承担电力/电工科研项目的电机工程领域单位
(三)具有电力专业学科的大学
(四)经奖励办公室认定的符合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
第二十二条 江苏省电机工程学会科学技术奖实行限额推荐制度。各推荐单位在奖励办公室当年发布的限额内择优推荐。
第二十三条 江苏省电机工程学会科学技术奖推荐程序如下:
候选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属于推荐单位及其所辖单位时,按第一完成单位的隶属关系逐级推荐。
候选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不属于推荐单位及其所辖单位,但属于是与推荐单位及其所辖单位合作完成时,可由合作完成单位按其隶属关系逐级推荐。
候选项目的完成单位全部不属于推荐单位及其所辖单位时,如果是推荐单位委托的科研项目,由第一完成单位按项目来源通过推荐单位逐级推荐;如果是推荐单位受益的科研项目,由第一完成单位通过推荐单位按其隶属关系逐级推荐。
第二十四条 推荐单位在推荐江苏省电机工程学会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前,应当征得该项目完成单位和完成人的同意,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必要的证明、评价材料等附件。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江苏省电机工程学会科学技术奖推荐书及其填写说明由奖励办公室统一制定,报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符合本奖励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推荐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奖励办公室提交推荐书及相关材料。奖励办公室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可以要求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不提交评审。
第二十六条 推荐单位认为有关专家参加评审可能影响评审公正的,可以在推荐时提出书面回避请求。每个推荐项目所提出的回避专家人数不得超过3人。
第二十七条 候选项目不应存在知识产权争议,凡存在知识产权及完成单位、完成人等方面争议的项目,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江苏省电机工程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二十八条 同一技术内容不得在同一年度重复推荐参加江苏省电机工程学会科学技术奖不同奖励类别的评审。
对于推荐重大工程项目奖励类别的,其子项成果按照有关要求可以另行推荐其他奖励类别的评审。
第二十九条 已推荐或曾获得江苏省电机工程学会科学技术奖励的项目,如果在后续的研究开发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本奖励办法有关规定的,可按照规定程序修改原推荐材料后再次推荐;但连续两年参加评审未获奖的,须间隔一年后才可以再次推荐。
已推荐参加本年度江苏省电机工程学会科学技术奖励评审的项目,如果推荐单位提出退出评审,此项目不能推荐参加下一年度的江苏省电机工程学会科学技术奖励评审。
第三十条 江苏省电机工程学会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的完成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并对该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各级政府部门一般不作为江苏省电机工程学会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的完成单位。
第三十一条 江苏省电机工程学会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的完成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作出重要贡献;
(二)在解决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和重要贡献;
(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对于排名前3位的主要完成人,其投入该项技术研究的工作量应不少于本人同期工作量的50%以上。
如果在项目完成中仅从事协调和组织工作,或是只从事辅助服务工作的,不能作为该项目的完成人。
第三十二条 同一项目的完成单位和完成人按照对本项目的贡献大小排序,原则上应与项目技术资料或技术评价证明(科技成果鉴定证书、评审证书、项目验收报告等)所记载的排序一致。如有变动应说明原因,并出具相应情况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三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项目的受奖单位和受奖人数实行限额。
科学技术进步奖原则上一等奖项目受奖单位数不超过9个,受奖人数不超过11人;二等奖项目受奖单位数不超过7个,受奖人数不超过9人;三等奖项目受奖单位数不超过5个,受奖人数不超过7人。特等奖项目受奖单位不超过10个,受奖人数不超过20人。如确属联合攻关、多方协作的科技成果,可以申请适用受奖单位数或受奖人数的特殊限额(有关具体要求在江苏省电机工程学会科学技术奖推荐书填写说明中另有明确),由奖励办公室审核后报评审委员会批准。
第五章 评审
第三十四条 江苏省电机工程学会科学技术奖的有关评审规则由奖励办公室制定,报奖励工作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五条 江苏省电机工程学会科学技术奖实行专家网络预审、专业评审组会议初评、评审委员会会议评审、奖励工作委员会会议审批的评审程序。
第三十六条 奖励办公室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协调异议并负责组织评审。
奖励办公室将经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提交专家进行网络预审,并将预审意见提交相关专业评审组。
专业评审组初评采取会议形式,以定量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投票表决产生初评结果。
第三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专业评审组提交的初评结果,并有权改变专业评审组的初评结果。
评审委员会评审采取会议形式,以定量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审,投票表决产生评审结果。
必要时,奖励办公室可以在评审委员会评审会议前组织专家对专业评审组提交的评审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并将有关意见提交评审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 奖励工作委员会以会议形式对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奖励工作委员会有权改变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其中,对特等奖项目要通过投票表决方式进行审定。
奖励工作委员会成员如果对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评审结果有异议,可以提出复议申请。奖励工作委员会会议到会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复议,则可以对有异议项目的奖励类别、获奖等级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产生审定结果,表决规则参照第四十条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 江苏省电机工程学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表决规则如下:
(一)奖励工作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专业评审组的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及以上成员或专家参加,会议表决结果方为有效。
(二)特等奖的评审或评定应当由到会成员或专家的五分之四及以上通过;一等奖的评审或评定应当由到会成员或专家的三分之二及以上通过;二、三等奖的评审或评定应当由到会成员或专家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通过。
第四十条 江苏省电机工程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推荐项目的完成人不得作为评审委员或专家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与被推荐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评审委员或专家应当回避。
第四十一条 参与网络预审、初评、评审、审批工作的委员、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密。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四十二条 江苏省电机工程学会科学技术奖接受社会监督,其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拟授奖项目的相关信息在江苏省电机工程学会网站等媒体上公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拟授奖项目及其完成单位、完成人持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奖励办公室署名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逾期、无正当理由或匿名异议的,不予受理。
第四十三条 为维护异议者的合法权益,奖励办公室及推荐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参与异议调查、处理的有关人员应当对异议者的身份予以保密;确实需要公开的,应当事前征求异议者的意见。
第四十四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涉及候选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实或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项目的完成单位、完成人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推荐单位及项目的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四十五条 实质性异议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处理,由有关推荐单位协助。推荐单位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情况报告报送奖励办公室。必要时,奖励办公室可以组织专家进行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奖励办公室审核。涉及跨单位的异议处理,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推荐单位协助。
第四十六条 异议处理过程中,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应推诿和延误。候选项目的完成单位、完成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承认异议内容;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异议。
第四十七条 奖励办公室向奖励工作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提请奖励工作委员会决定,并将决定意见通知涉及异议的各方。
奖励工作委员会在异议处理后作出的相关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七章 授奖
第四十八条 江苏省电机工程学会(奖励办公室)负责发布奖励通报。
第四十九条 由江苏省电机工程学会(奖励办公室)负责向各推荐单位或经推荐单位同意直接向江苏省电机工程学会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发放获奖证书。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对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由奖励办公室报奖励工作委员会批准后撤销其奖励,并公开通报。情节严重者,取消其一定期限内被推荐江苏省电机工程学会科学技术奖的资格。
第五十一条 江苏省电机工程学会科学技术奖的奖励费用由江苏省电机工程学会及其会员共同筹集。
第五十二条 江苏省电机工程学会授权奖励工作委员会审定《江苏省电机工程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修订;授权江苏省电机工程学会(奖励办公室)组织《江苏省电机工程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修订并负责其发布。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电机工程学会(奖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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