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30日第十一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等上级单位有关规定和《江苏省电机工程学会章程》,结合江苏省电机工程学会(以下简称本会)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的实际情况,为规范和指导专委会的各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委会是依据本会章程业务范围划分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某专业技术领域业务活动的学术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三条 专委会接受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领导,在本会授权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注销
第四条 专委会的设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
(二)有学术带头人和一定规模的专家学者群体;
(三)业务范围符合本会章程规定,并且该业务范围与本会其他已设立的专委会业务范围不重复;
(四)能独立组织开展业务活动;
(五)有固定的挂靠单位。
第五条 专委会设立程序
(一)申请设立专委会应由所在学科学术带头人1人提议,至少5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本会会员作为发起人附议,共同向本会提交设立专委会申请报告;
(二)本会办事机构负责将专委会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报请学术工作委员会讨论提出设立意见,经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核,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并向江苏省科协备案;
(三)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同意设立的专委会由本会办事机构正式行文批复,并在半年内完成专委会的筹建工作,否则视为自动放弃。
第六条 本会设立的专委会全称为“江苏省电机工程学会XX专业委员会”,专委会开展活动,应使用全称,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七条 专委会变更和注销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学术工作委员会讨论提出处理意见,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予以变更和注销,并向江苏省科协备案。
(一)由于学科发展和专业演化使专委会的设立不再合理,或需要与其他专委会合并或撤销的;
(二)二分之一以上任内委员要求解散的;
(三)专委会无故两年内未开展任何活动的或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四)不能履行本工作办法相关规定的;
(五)严重违法乱纪,受到查处的;
(六)其他原因。
第三章 职责与组织管理
第八条 专委会主要职责和工作内容包括:
(一)组织开展本专业的学科发展研究,研究制定学科发展战略与策略,负责制订和实施本学科或专业的中长期学术交流活动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为本专业的地方、行业的科技政策、科技发展战略和科技规划提供咨询、决策服务,为企业提供本专业的科技服务;
(三)组织开展本专业领域的科学技术知识普及工作,传播科学精神和方法,推广先进技术;
(四)编辑、出版、发行本专业的科技报刊、论文集或专业书籍等;
(五)发现、培养和推荐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
(六)组织开展本专业规程、规范、标准的编制等工作;
(七)组织开展本专业领域优秀论文、专利技术、科技项目等科技成果的评价、评审和推荐;
(八)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专委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专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委员总数的20%,委员不少于20名,秘书1-2名。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名誉委员和顾问若干,但总数不多于10人。
第十条 专委会委员的产生和基本条件
(一)专委会委员应是本会会员,热爱祖国,学风正派,工作作风民主,责任心强,有奉献精神,热心学会工作,具有开展专委会工作的条件;
(二)委员身体健康,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三)学术上有造诣,科技成果突出,在专业领域有一定影响力的专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四)委员构成应考虑专业分布、地区分布、所在企业等各方面因素,并确保有一定数量来自高校的成员。每个单位的委员人数一般为1人(最多不超过2人),挂靠单位委员人数最多不超过5人;
(五)委员一般由专委会推选产生,专委会设立时可由学术带头人推选产生。
第十一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学术秘书任职条件
(一)主任委员由专委会挂靠单位提名推荐,人选经学术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由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聘任;副主任委员由专委会选举产生,学术秘书由主任委员提名,经本会办事机构审核后由本会聘任;
(二)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在本专业领域有较高的权威性和知名度,学术上有造诣,工作中有成就的学术带头人,能广泛联系本学科的科技工作者,能领导专委会开展各项学术活动;
(三)学术秘书应热心学会工作,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开拓精神,掌握本专业领域的科技发展动向,在专业和管理方面表现突出。
第十二条 专委会任期管理与换届规定
(一)专委会五年一届,与理事会同期换届。专委会需提前3个月向本会办事机构提交换届报告或方案,经本会办事机构审核后,按照本会专委会换届工作流程启动换届工作;
(二)专委会应根据学会换届要求及时调整成员构成,并保持半数以上的中青年委员;
(三)专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委员可以连任,但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两届,且最高任职时的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四)热心学术工作的知名专家因届满不再担任专委会成员时,可任专委会顾问,经本会办事机构审核后由本会聘任。
第十三条 专委会委员任期内调整
(一)在任期期内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予以调整:
1.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可决定部分委员的调整,但不得超过原成员总数的1/3;
2.因健康或工作调动等原因不再从事相关专业工作者;
3.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专委会活动者;
4.其它原因不宜担任委员者。
(二)委员、学术秘书调整申请可由专委会提出、本人提出或委员所在单位提出;
(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调整,除执行委员调整的程序外,主任委员需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方为有效;副主任委员需由全体委员进行民主选举,赞成票超过委员人数的2/3以上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专委会办事机构实行挂靠单位制度,挂靠单位应是专业学科牵头、归口或技术力量较强并热心学会工作的单位。
(一)专委会至少有一家明确的挂靠单位,挂靠单位应明确承诺对专委会活动给予充分支持,对专委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物资、经费支持。
(二)挂靠单位可由专委会提出、单位自荐或本会提出,并经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挂靠单位因各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由专委会提出、挂靠单位提出或本会提出调整意见,经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本会办事机构负责履行专委会在设立、任期内调整和换届时委员的审核,批复专委会组成意见。
第四章 专委会活动管理
第十六条 专委会活动包括学术交流、科普宣传、科普作品创作、科技服务、调研咨询、学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学术论文征集出版等。专委会活动要体现本会宗旨和任务,遵循严格审批、总量控制、合理设置、注重实效、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十七条 专委会应加强活动计划管理,严格执行活动计划的申报、审批制度。按照本会要求向本会办事机构上报季度工作小结、年度工作总结、下一年度工作计划。专委会季度工作小结、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工作计划由学术科普部负责审议,年度工作计划由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审定批准。
第十八条 专委会应严格按照发布的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各类活动。如需调整,应提出调整或变更申请,提前1个月征得本会办事机构同意。计划外的活动应至少提前2个月向本会办事机构申报,经核准后方可组织开展。
第十九条 为促进学术交流和学科交叉,本会鼓励专委会开展跨专业、跨学科的学术交流活动,可联合其他学术组织、高校及企业共同组织学术活动,但应在本会办事机构的批准下进行,并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签署必要的合作协议和备忘录。
第二十条 专委会如需开展某专业技术领域的国际学术交流,可由专委会提出学术活动方案,经本会办事机构核准后,可由专委会主办、承办、协办或技术支持的方式组织召开。未经批准,专委会不得擅自对外申办和组织国际学术活动。
第二十一条 学术活动要严格控制活动规模,避免片面追求参加人数,要统筹考虑会议规模、经费开支和预期效果,确保取得实效。
第二十二条 专委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工作会议,工作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其授权的副主任委员负责召集,总结上一年度专委会工作,研究制订下一年度专委会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专委会组织学术活动,要做好前期策划,注重实效,确保质量。专委会应提前15天将组织方案、经费预算等相关材料报送本会办事机构。专委会应及时做好活动总结、成果提炼和新闻宣传工作,并在会后一周内提交活动资料。
第二十四条 学术活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直接宣传、促销企业的产品和品牌,不得为企业及其产品提供信誉和质量担保。严禁以各种方式强制企业或者个人参加活动、摊派经费、派捐索捐、强拉赞助。
第二十五条 学术活动的组织、策划、会场安排等服务性工作一般由专委会挂靠单位负责。
第二十六条 专委会主办(承办、协办)的各类学术活动,应注明“江苏省电机工程学会XXX专业委员会主办(承办、协办)”。
第五章 经费、财务、合同、公文、公章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专委会经费与财务管理应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学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专委会主任委员是专委会财务工作第一责任人,专委会的一切经费与财务收支均应由主任委员或其授权的副主任委员签字确认,方可办理。
第二十九条 专委会不得单独设立银行账号,如确有收支需要,由本会统一账户收支。
第三十条 专委会组织学术活动要提前做好预算,并纳入本会的预算管理,活动经费做到合理支出、专款专用。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做好财务结算工作。
第三十一条 专委会应积极配合本会的财务审计工作,重大活动应主动接受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会办事机构负责专委会合同、公文、印章的审查、归档、备案等工作。
(一)专委会非独立法人机构,不得以本会名义与外单位签署任何带有经济责任的协议、合同等。经本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可代表本会对外开展学术活动、科普宣传、科技咨询服务等相关业务的洽谈和合同条款的拟定。专委会代表本会签订合同时,应根据本会合同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流程。
(二)专委会公文管理执行《国家电网公司公文管理办法》,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专委会各类发文均应遵循本会发文流程,以“江苏省电机工程学会”红头字样和编号原则进行编号管理,加盖本会印章。
第三十三条 专委会印章由本会办事机构负责制作、备案、存档、变更、销毁,专委会负责管理和使用。
专委会主任委员为印章管理与使用的第一责任人。主任委员可授权副主任委员或学术秘书代管。被委托使用和保管公章的人员信息及委托授权书报本会办事机构备案。
第三十四条 专委会合并、更名、解散、撤销后,原有印章应及时收缴,上交本会办事机构。
第六章 考核
第三十五条 本会所属各专委会应贯彻执行本工作办法,并接受组织工作委员会、学术工作委员会组织实施的考核。专委会考核活动每年进行一次。
第三十六条 专委会的考核工作由学术工作委员会负责,报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核通过,组织工作委员会负责考核结果的复核和对举报、异议的复议工作。本会办事机构负责考核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七条 专委会考核主要通过设立多级别的考核指标、权值和分值评价体系,对专委会学术活动、科普宣传、服务创新、服务社会和政府事务、服务科技工作者、组织建设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评分标准参见附件:江苏省电机工程学会专业委员会考核标准。
专委会考核结果分为三个等级,由高至低依次为先进、合格和不合格。
考核程序:本会下设全体专委会均须参加每年的考核活动,按本会办事机构通知要求,及时上报年度工作总结、考核自评表及考核相关证明材料;由本会办事机构负责初审;经学术工作委员会工作会议审核评定;报组织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
考核方法:采取专委会自评申报与学术工作委员会评定相结合,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考核采用评分方式。考核得分达到80分及以上,且原则上不超过专委会总数1/3的专委会为“先进专委会”;考核得分60分及以上,未达到“先进专委会”要求的为“合格专委会”;考核得分不到60分的为“不合格专委会”。
表彰与激励:由本会办事机构行文(并在学会网站)公告。对年度考核为“先进专委会”、“合格专委会”的,在下年度的专委会学术活动时,分别给予一定的费用资助;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专委会,给予警告。
第三十八条 属于下述情形之一的专委会,视为自动考核不合格:
(一)有严重违反学会章程或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
(二)未按要求提交考核资料;
(三)一年未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四)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专委会换届。
第三十九条 对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专委会,由学术工作委员会负责提出整改建议和要求,由本会办事机构通知专委会整改。未能按要求及时整改的,且连续两年考核为不合格的,由本会办事机构发起专委会变更挂靠单位或注销流程。
第七章 其他
第四十条 本办法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本会办事机构负责解释。
附件:江苏省电机工程学会专业委员会考核标准
| 项目 | 分类项目 | 满分 | 考核内容 | 评分标准 |
一、基础部分 (25分) | 政治引领 (6分) | 3 | 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切实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 专委会建立党建工作小组 |
3 | 通过上级传媒平台宣传或配合学会宣传先进典型,弘扬科学家精神 | 通过学会网站或其他上级传媒平台宣传报道科技工作者 | ||
组织体系 (10分) | 2 | 健全分支机构运行机制 | 专委会组织机构配置齐全,规则制度齐全,组织活动规范正常 | |
8 | 定期述职并实行年度动态考核 | 每季度提交工作报告,4分;每年召开工作会议,4分 | ||
信息工作 (9分) | 9 | 专委会活动总结、记录纪要完整齐全,及时向学会网站提供活动信息报道(必须是以专委会名义组织),注重凝练学会发展经验成果,提升学会显示度和社会影响力 | 通过学会网站发布专委会活动新闻,每录用1条3分;在《江苏科协》或其他上级平台发表经验成果,每录用1条5分;以上分值可累加,最高9分 | |
二、能力部分 (上限75分) | 学术交流 (40分) | 15 | 聚焦发展新质生产力与支撑“1650”产业体系,围绕前沿交叉领域和重点产业集群、重大战略需求,以报告会、研讨会、对接会、研成果发布会等不同形式,组织举办国际性、全国性、区域性学术会议 | 主办或联办、承办各类学术交流会或专题研讨会、专题调研,每次5分;主办、联办或承办国内行业间、或省际间、或国际学术交流活动,每次10分;以上分值可累加,最高15分 |
3 | 牵头或联合高校院所、政府部门等,主办大规模政产学研一体化学术活动,打造学术品牌活动 | 牵头主办或联合高校院所、政府部门等共同主办,体现“政产学研”一体化、多要素联动,吸收“政产学研”各方代表参会,参会人数200人以上,需提供参会名单或签到表,3分 | ||
3 | 学术活动报告人具有较高学术成就和行业影响力 | 学术活动的主报告人为院士、著名专家或行业领军人物,分报告人为业内知名专家、企业家,3分 | ||
8 | 学术活动期间,集聚专家资源组织开展“专家进企业”、“会企对接”、“企业一线技术会诊”等形式多样的科技服务 | 有活动期间开展科技服务的通知或报道、服务名单等记录,服务2家以上企业得4分,服务5家以上企业得8分 | ||
8 | 学术成果应用 | 通过学术活动梳理、总结、提炼学术交流成果(含专家共识、论文集、白皮书、行业发展报告、建言献策等),1项4分;结合地方产业发展推动解决技术问题,形成典型案例,5分。以上分值可累加,最高8分 | ||
3 | 学术活动宣传 | 及时提炼报道活动概况并上报学会,同时至少有1家市县级以上主流媒体给予宣传 | ||
产业创新 (45分) | 10 | 围绕江苏重点产业集群和学科领域,打造由省级学会牵头主建或联合主建,由院士或国内外著名专家领衔,高校、科研院所和地方部门等多方参与的科技服务平台 | 专委会配合院士协同创新中心工作,或设立专业科技服务团、科技服务站或派驻首席专家,目标任务明确,专家队伍稳定,运行机制配套,5分;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形成1个推动产业创新的案例,5分 | |
15 | 派专家参加院士专家服务产业江苏行、会地合作“双百”行动、专家企业“双万”行动等科技服务对接活动,组织专家进企业、进校园、进社区、进乡村等开展科技服务、科技咨询 | 组织专家开展科技服务、科技咨询,形成技术攻关型项目需求或一般性技术需求,有活动记录和新闻报道,每次5分;推动达成签约合作项目并全面开展服务,形成合作典型案例,每个5分。 | ||
20 | 积极参与人才托举、奖项推荐、标准制定、技术培训等科技公共服务 | 专委会向学会推荐科技工作者参与各类人才举荐和人才托举工程,推荐优秀科技人才到全国、国际学术组织任职等,1人次4分,2人次及以上8分; 专委会向学会推荐项目参加学会科技奖、十大科技进展遴选、双创大赛等,1项4分,2项及以上8分; 专委会申报并承担JSEE团体标准制订,或专委会参与JSEE团标的制修定过程管理,承担行标、国标制订,1项4分,2项及以上8分; 专委会举办培训活动,1次4分,2次及以上8分; 以上分值可累加,最高20分 | ||
科学普及 (30分) | 9 | 科普基地建设 | 专委会推荐设立科普教育基地,4分;面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科普场馆、基地或重点实验室等资源载体,有活动记录、照片或新闻报道,1次3分;以上分值可累加,最高9分 | |
8 | 科普活动组织 | 主办或协助省学会开展进企业、进校园、进社区、进农村等科普活动,有活动记录、照片或新闻报道,1次4分,累计最高8分 | ||
5 | 创作各类科普宣传作品(科普文章、科普著作、科普短视频、影视作品、展教品等) | 创作科普作品被省学会录用,或出版标注有省电机工程学会的科普书籍,5分 | ||
8 | 建设科技志愿队伍,组建科技传播专家队伍,发挥首席科技传播专家作用 | 向省学会推荐申报科技传播专家,2分;推荐专家入选江苏省首席科技传播专家,且首席科技传播专家开展科普活动,活动1人次3分;以上分值可累加,最高8分 | ||
建言献策 (20分) | 8 | 调研课题 | 开展调研课题研究,完成调研报告,5分;申报入选省科协及以上的调研课题研究,8分 | |
7 | 智库建设 | 发布1份推动地方重点产业创新发展的研究成果、调研报告、学科或产业发展报告,2分;智库成果提交党委政府,5分 | ||
5 | 建言献策 | 通过各类渠道,以学会和专委会或其主要负责人名义提交1份科技工作者建议,5分 | ||
三、特色加分项 (20分) | 建设重大平台 | 5 | 学会专家团队为主体联合全国学会、高校院所、地方政府部门、园区、规模型企业等相关机构共同建立实体化服务平台 | 学会专家团队为主体联合建立实体化平台的协议、活动报道,实体化平台制度规定、工作记录、总结材料等,纳入政府规划、文件政策的证明等 |
提高学会服务性收入 | 15 | 积极组织专家人才服务地方企业,为学会带来服务性收入 | 以学会名义签订服务性合同,合计收入2万元及以下,5分;2万元-5万元,10分;5万元及以上,15分 | |
四、综合评价 (20分) | 其他工作 | 20 | 及时响应并落实学会或上级科协组织的相关工作 | 学会秘书处综合评价打分 |
电话:025-68686408
邮件:sdjgcxh@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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