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会会员管理,强化学会组织建设,更好地为会员单位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组织管理登记条例和《江苏省电机工程学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会实行会员制管理。会员制的宗旨是:建立规范科学的会员组织和促进会员协调发展,及时宣传贯彻行业法律、法规,普及和推广新技术、新成果、新产品,推动和保障全省电机工程科学技术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三条 本学会秘书处负责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会员条件及入会程序
第四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五条 拥护本会的章程,符合章程规定的会员条件并履行本章程规定者,均可自愿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申请入会的会员条件:
(一)个人会员。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本会会员:
1、具有电机工程相关学科(以下简称本学科)的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含相当的专业职称或专业职务)及以上水平的人员;
2、取得本学科博士学位;取得本学科硕士学位,从事本学科工作一年以上;取得本学科学士学位或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本学科工作三年以上;本学科专科毕业,从事本学科工作五年以上;
3、在电机工程科学技术或生产实践活动中有一定成就和做出贡献的人员;
4、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电机工程科技管理工作者。
(二)单位会员。拥有一定数量的相关专业科技人员,从事电机工程科研、设计、生产、建设、运行、教学、管理的企事业单位,或在高等院校中由一定数量的电机工程相关学科的学生组成的科技团体,以及与学会学术活动建立密切联系的有关团体,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遵守本会章程,支持本会工作的单位,可申请为本会的单位会员。本会理事所在单位是当然的单位会员。
第六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审核后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三)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三章 会费交纳及使用管理
第七条 学会根据工作开展的需要,经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批准,向会员单位收取一定的会费,具体标准如下:理事长单位会费30000元/年,副理事长单位会费20000元/年,其中高校为3000元/年,常务理事单位会费10000元/年,其中高校为2000元/年,理事单位会费5000元/年,其中高校、市学会为1000元/年,团体会员单位2000元/年,个人会员10元/年(离退休会员可以免缴)。
第八条 会费的使用实行严格监督管理,主要用于:
(一)为会员提供信息、宣传材料等开支;
(二)学会办公经费开支;
(三)举办各种活动的补贴性开支;
(四)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秘书处办公会等会议的部分开支;
(五)推动行业发展的公益性事业开支;
(六)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会员的奖励;
(七)办理社团管理条例规定的经费开支。
第九条 会费缴纳办法:
(一)本会会费按年缴纳,全年均可以缴费;
(二)个人会员会费由各单位联络员协助收取,统一交到本会秘书处;
(三)本会秘书处对收取上来的会费登记入账,并开具社会团体会费票据;
(四)中国电机工程学会高级会员的个人会费,根据中国电机工程学会要求,由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直接收取,本会不再重复收取。
第十条 个人会员两年逾期不缴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处理,因故漏缴者,经本人申请并如数补缴后可恢复会籍。单位会员一年不缴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处理。因故漏缴者,经申请并如数补缴后,可恢复会籍。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再退还其缴纳的会费、资助和捐赠。
第十二条 学会的会费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向会员大会报告收支情况,接受会员监督、财政业务主管等部门的监督审计。
第四章 会员权益及退会程序
第十三条 学会会员享受以下待遇: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免费获得学会会刊赠阅,优惠订阅学会主办刊物;
(三)优先提供电力行业科技情报,了解电力工业技术发展动态和最新技术信息;
(四)优先在学会有关刊物上刊登介绍企业的材料;
(五)优先并优惠参加学会举办的国际、国内学术信息交流和各种培训、考察以及本学会组织的活动;
(六)参加优秀人才的举荐与表彰评选;
(七)接受委托,为会员单位开展专题调研、科技咨询服务、组织专题会议或展览会、人才培训以及其他服务;
(八)对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和仲裁调解服务,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九)章程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学术交流及其它活动;
(五)向本会提出建议和意见,反映会员诉求;
(六)挂靠学会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单位会员有责任和义务给予所挂靠的工作(专业)委员会支持,为工作(专业)委会秘书处提供必要的人力、物资、经费,为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
(七)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五条 凡违反以下任何一条的会员,学会有权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直至终止会员资格的处分。
(一)未经学会批准,擅自以学会的名义组织各种活动,如有关展览、举办技术培训和信息咨询活动以及出版刊物等;
(二)擅自以学会的名义从事与经营、商务有关的活动的;
(三)擅自以学会的名义与境外电力行业或其他组织联络,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不按时缴纳会费者;
(五)违反学会章程、相关制度,情节严重者;
(六)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者;
(七)被当地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被当地民政部门取缔者;
(八)有损于电力行业形象,并造成恶劣影响者;
(九)无正当理由两年内不参加学会组织的活动者。
第十六条 会员要求退会,需以书面申请报告学会秘书处,经秘书处审核后,报请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退会申请批准后,会员资格即被取消,并收回会员证。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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